申請人:
(a) 必須為「數碼港培育計劃」(“CIP”)及/或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(“CCMF”)的培育公司、受資助者或畢業生;以及
(b) 必須在完成相關「數碼港培育計劃」或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計劃後的5年內提交「市場推廣計劃」(“MDSS”)申請;以及
(c) 必須為「數碼港培育計劃」及/或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的培育公司、受資助者或畢業生,在提交可報銷申請時,其總集資金額不得達到或超過1,000萬美元;以及
(d) 對於以個人名義參與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的受資助者或畢業生,他們必須在提交「市場推廣計劃」申請前,於香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並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號碼,且該申請必須在完成相關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計劃後的5年內提出。以公司名義申請「市場推廣計劃」的個人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受資助者或畢業生,須接受資格審查和評審程序;以及
(e) 不得為市場拓展活動及相關服務(即申請所涵蓋的服務)的主辦方/協辦方/服務提供者,或主辦方/協辦方/服務提供者的關聯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