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:
(a) 必須為「數碼港創業培育計劃」(Cyberport Incubation Programme,簡稱 CIP)及/或「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」(Cyberport Creative Micro Fund,簡稱 CCMF)之培育或資助對象,或畢業生;
(b) 必須於完成相關 CIP 或 CCMF 計劃後 5 年內提出 MDSS 申請;
(c) 截至提交可報銷申請當日,總籌募資金不得達到或超過 1,000 萬美元;
(d) 就 CCMF 個別資助對象或畢業生而言,於提出 MDSS 申請前,必須於香港成立有限公司並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,且申請必須於完成相關 CCMF 計劃後 5 年內提出。如以公司名義申請,須按附表 A 列出的資格審查及審核流程進行;
(e) 必須證明於香港在科技行業上具實質營運能力,並須提交:
- 可證明申請人的商業或商務活動記錄,如意向書、商業合約或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;
- 可證明申請人聘用員工的資料,如強制性公積金(MPF)紀錄;
(f) 不可為任何申請涵蓋的市場拓展活動或相關服務的主辦/協辦機構、服務提供者或其關連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