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:
(a) 必须为"数码港创业培育计划"(Cyberport Incubation Programme,简称 CIP)及/或"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"(Cyberport Creative Micro Fund,简称 CCMF)之培育或资助对象,或毕业生;
(b) 必须于完成相关 CIP 或 CCMF 计划后 5 年内提出 MDSS 申请;
(c) 截至提交可报销申请当日,总筹募资金不得达到或超过 1,000 万美元;
(d) 就 CCMF 个别资助对象或毕业生而言,于提出 MDSS 申请前,必须于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并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,且申请必须于完成相关 CCMF 计划后 5 年内提出。如以公司名义申请,须按附表 A 列出的资格审查及审核流程进行;
(e) 必须证明于香港在科技行业上具实质营运能力,并须提交:
(f) 不可为任何申请涵盖的市场拓展活动或相关服务的主办/协办机构、服务提供者或其关连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