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:
(a) 必须为「数码港培育计划」(“CIP”)及/或「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」(“CCMF”)的培育公司、受资助者或毕业生;以及
(b) 必须在完成相关「数码港培育计划」或「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」计划后的5年内提交「市场推广计划」(“MDSS”)申请;以及
(c) 必须为「数码港培育计划」及/或「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」的培育公司、受资助者或毕业生,在提交可报销申请时,其总集资金额不得达到或超过1,000万美元;以及
(d) 对于以个人名义参与「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」的受资助者或毕业生,他们必须在提交「市场推广计划」申请前,于香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号码,且该申请必须在完成相关「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」计划后的5年内提出。以公司名义申请「市场推广计划」的个人「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」受资助者或毕业生,须接受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;以及
(e) 不得为市场拓展活动及相关服务(即申请所涵盖的服务)的主办方/协办方/服务提供者,或主办方/协办方/服务提供者的关联公司。